河南润昶源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等事项 被处罚款41万元
2024年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河南润昶源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河南润昶源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41万元。
河南润昶源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01-07,法定代表人为韩磊,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地址位于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28号18层09号,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在河南省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河南润昶源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
(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前款第(一)至(三)项内容,并应当列明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编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豫金罚决字〔2024〕4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金罚决字〔2024〕40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河南润昶源汽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11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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