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大地(武汉)保险经纪河南分公司被罚款30万元 涉及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2024年4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东方大地(武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对东方大地(武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罚款30万元。
东方大地(武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类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万。公司始终坚持“诚信为本、立业为众”的经营理念,以成熟的经验、专业化的服务、国际化的运作,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风险管理咨询和风险保障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豫金罚决字〔2024〕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金罚决字〔2024〕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东方大地(武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4月7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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