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和硕支公司因虚假承保理赔 被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1年

2024年4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硕支公司因虚假承保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硕支公司被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1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中国人保财险与共和国同龄,在与国家共同成长的历程中,积极投身于“保障人民高品质生活”的崇高事业,以“做人民满意的保险公司”为共同愿景,秉承“风雨同行、至爱至诚”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履行优秀企业公民责任,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强盛、人民幸福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同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客户的实践中,中国人保财险在主营业务方面不断取得突破,承保领域不断拓宽,几乎涉及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不断得到加强,在国内财险市场上形成了难以复制的公司核心竞争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金监罚决字〔2024〕83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硕支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虚假承保理赔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停止接受农险新业务1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4月2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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