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开罚单 中国人寿保险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许长英被处罚款4万元

2024年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因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副总经理许长英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许长英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寿险行业的领先企业,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中国人寿的前身是国内经营寿险业务的企业,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公司拥有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深谙国内寿险市场经营之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金监罚决字〔2024〕49号

被处罚当事人

许长英(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下辖的分支机构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事项承担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2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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