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被处罚款4.5万元 涉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不真实等事项

2024年3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因下辖的分支机构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不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4.5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寿险行业的领先企业,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中国人寿的前身是国内经营寿险业务的企业,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公司拥有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深谙国内寿险市场经营之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金监罚决字〔2024〕50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下辖的分支机构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营业场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不真实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4.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2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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