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监管分局开罚单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四平中心支公司被罚款6万元

2024年3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因农业保险费用未单独核算损益,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罚款6万元。

中华财险,全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6年12月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也是全国唯一一家以“中华”冠名的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底,中华保险引入资本实力雄厚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和战略投资者,从根本上提升了整个集团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迈进了新的历史阶段。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于2012年达到146.4亿元人民币。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二)利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四金罚决字〔2024〕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四金罚决字〔2024〕12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平中心支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农业保险费用未单独核算损益

行政处罚依据

《农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6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平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20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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