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开罚单 中国人寿保险丽水分公司被处罚款6万元
2024年3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因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莲都营销服务部经理周靖宇和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松阳支公司经理陈向阳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罚款6万元、对周靖宇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陈向阳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寿险行业的领先企业,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中国人寿的前身是国内经营寿险业务的企业,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公司拥有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管理团队,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深谙国内寿险市场经营之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丽金罚决字〔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丽金罚决字〔202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二、周靖宇(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莲都营销服务部经理) 三、陈向阳(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松阳支公司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罚款6万元 二、对周靖宇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三、对陈向阳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21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免责声明:文章中操作建议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与本平台无关,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据此交易,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