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石河子中心支公司被处罚款1万元 涉及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

2024年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因下属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邱进卿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邱进卿警告,罚款1万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集团”)实现多元化发展的起点;以保费收入衡量,平安产险是中国第二大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石金监罚决字〔2024〕6号

被处罚当事人

邱进卿(时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中心支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石河子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18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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