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讷河支公司贾明昊被处罚款0.5万元 涉及执业登记信息不准确
2024年3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齐齐哈尔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公司因执业登记信息不准确,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公司经理贾明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对贾明昊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重要成员。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平安人寿注册资本为338亿元,在全国拥有42家分公司(含7家电话销售中心)及超过3,300个营业网点,寿险代理人达138.6万名。公司个险、银保、电销、互联网多渠道齐头并进,实现协同发展,运营管理水平及客户体验领先市场,并依托集团“金融+科技”双驱动战略,在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开启平台经营新时代,持续提升产品、科技两大核心竞争力,推动内含价值及规模持续、健康、稳定增长。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或者委托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齐金监罚决字〔202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齐金监罚决字〔202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贾明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公司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公司执业登记信息不准确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九十四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齐齐哈尔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14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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