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健康保险常州中心支公司被处罚款4万元 涉及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等事项
2024年3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时任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韩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韩晓警告,罚款4万元。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式开业,是全国性、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之一。2020年3月19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福佳集团受让51%股份成为和谐健康控股股东。截至2022年末,公司注册资本139亿元,在全国设有15家省级分公司,42家中支及支公司,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常金罚决字〔202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韩晓(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3月1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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