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被处罚款1万元 涉及虚列经营费用

2024年3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列经营费用,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经理刘智鹏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刘智鹏警告,罚款1万元。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重要成员。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平安人寿注册资本为338亿元,在全国拥有42家分公司(含7家电话销售中心)及超过3,300个营业网点,寿险代理人达138.6万名。公司个险、银保、电销、互联网多渠道齐头并进,实现协同发展,运营管理水平及客户体验领先市场,并依托集团“金融+科技”双驱动战略,在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开启平台经营新时代,持续提升产品、科技两大核心竞争力,推动内含价值及规模持续、健康、稳定增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威海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威金罚决字〔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威金罚决字〔2024〕4号

被处罚当事人

刘智鹏(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虚列经营费用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威海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5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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