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晋中中心支公司闫文伟被处罚款1万元 涉及财务数据不真实
2024年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闫文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对闫文伟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发起组建的阳光保险集团,成立于2005年7月,集团注册资本金67.1059亿元人民币,国内七大保险集团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晋中金管罚决字〔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二、闫文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财务数据不真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 二、对闫文伟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中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26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免责声明:文章中操作建议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与本平台无关,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据此交易,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