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被处罚款12万元 涉及财务数据不真实
2024年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处12万元罚款。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重要成员。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平安人寿注册资本为338亿元,在全国拥有42家分公司(含7家电话销售中心)及超过3,300个营业网点,寿险代理人达138.6万名。公司个险、银保、电销、互联网多渠道齐头并进,实现协同发展,运营管理水平及客户体验领先市场,并依托集团“金融+科技”双驱动战略,在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开启平台经营新时代,持续提升产品、科技两大核心竞争力,推动内含价值及规模持续、健康、稳定增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延金罚决字〔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延金罚决字〔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延边中心支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财务数据不真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12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边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18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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