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米泉支公司被处罚款0.5万元 涉及未按规定换领许可证

2024年3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泉支公司因未在收到机构迁址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泉支公司警告、罚款5000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集团”)实现多元化发展的起点;以保费收入衡量,平安产险是中国第二大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新金监罚决字〔2024〕40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泉支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未在收到机构迁址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

行政处罚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罚款5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3月9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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