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浦东永泰路营销服务部因许可证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被处罚款0.5万元

2024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东永泰路营销服务部因对许可证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东永泰路营销服务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合计5000元。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6年10月18日正式创立的一家专业财产保险公司,总部设于深圳,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险再保险业务。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华安保险已经成长成为资产质量优良、员工队伍蓬勃、创新能力突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沪金罚决字〔2024〕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金罚决字〔2024〕23号

被处罚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东永泰路营销服务部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许可证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行政处罚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合计5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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