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新疆分公司被处罚款1万元 涉及指定临时负责人未报告且超期履职
2024年2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指定临时负责人未报告且超期履职,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华财险,全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6年12月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也是全国唯一一家以“中华”冠名的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底,中华保险引入资本实力雄厚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和战略投资者,从根本上提升了整个集团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迈进了新的历史阶段。
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下列情形的,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任职中断时间超过一年的除外:
(一)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转任同类保险公司董事长以外的董事、监事;
(三)在同类保险公司间转任同级或者下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调任、兼任或转任的同级机构职务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应当重新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调任、兼任或转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后,拟任职务对经济工作经历及金融工作经历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或者对专业资格的要求高于原职务的,应当重新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任职中断时间,自拟任职人员从原职务离职次日起算,至拟任职务任命决定作出之日止。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过程中或任职中断期间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保险公司暂停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一)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二)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4〕30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指定临时负责人未报告且超期履职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23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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