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被处罚款5万元 涉及销售误导

2024年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因销售误导,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营销部经理谢攀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罚款5万元、对谢攀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22日,总部位于北京。经过十九年创新驱动、稳健发展,已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连续十一年荣登“中国企业500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谢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琼金罚决字〔2024〕9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

二、谢攀(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营销部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销售误导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罚款5万元

二、对谢攀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27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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