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发展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被处罚款39万元 涉及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等事项
2024年2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海安发展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业务数据不真实);未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个人业务;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不到位,时任海安发展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箭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海安发展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9万元、对王箭云警告并处罚款9万元。
海安发展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05-31,法定代表人为徐逢春,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范围详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凭许可证经营)。海安发展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浙金罚决字〔2024〕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金罚决字〔2024〕8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海安发展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二、王箭云(时任海安发展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业务数据不真实);未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个人业务;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不到位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及规章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海安发展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9万元 二、对王箭云警告并处罚款9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19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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