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被处罚款4万元 涉及虚列业务费用

2024年2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因虚列业务费用,时任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经理刘小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刘小媛警告并罚款4万元。

安盛天平全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中国市场上最大的外资财险公司,立志于成为国内领先的、以客户为中心的数字化直销保险品牌。安盛天平由原天平汽车保险与AXA安盛集团在华全资财产险子公司合并而设立。依托AXA安盛集团雄厚的财务实力,杰出的品牌价值和优秀的专业能力,并融合了天平保险丰富的本土经验资源和服务网络,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及时、便捷、值得信赖的保险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金罚决字〔202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金罚决字〔2024〕9号

被处罚当事人

刘小媛(时任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开发区支公司虚列业务费用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2月6日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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