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开罚单 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罚款6万元
2024年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时任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李仪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对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6万元、对李仪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重庆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家专业保险代理公司,经过公司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鹏诚保险代理已与相关知名保险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汽车俱乐部、汽车服务公司、商贸公司、汽车销售公司等建立起良好合作关系,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一站式多元化服务。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该保险应当持续有效。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渝金管罚决字〔202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渝金管罚决字〔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二、李仪(时任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11号)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6万元 二、对李仪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5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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