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康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涉及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2024年2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汇康保险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对汇康保险销售(北京)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汇康保险销售(北京)有限公司是一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集寿险、财险,全方位保障为一体的全国性综合型保险代理机构。汇康面向个人客户、企业客户,为其提供综合性保险咨询、个性化保险配置等服务,旨在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金罚决字〔2024〕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汇康保险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1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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