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开罚单 杭州大蜂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徐益民被处罚款8万元
2024年2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杭州大蜂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因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时任杭州大蜂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益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责令杭州大蜂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3年、对徐益民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杭州大蜂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01-07,法定代表人为邵志宏,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5660912635,企业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22幢,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服务: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浙金罚决字〔202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金罚决字〔2024〕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杭州大蜂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徐益民(时任杭州大蜂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责令杭州大蜂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3年 二、对徐益民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2月6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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