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套取费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 被罚款42万元
2024年1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直销业务虚挂中介套取费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罚款人民币42万元。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天津的国有骨干企业发起设立,2005年10月18日开业,是首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公司拥有24家省级机构,300余家地市级和县级机构,销售服务网络遍及全国,产品涉及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等13大类保险产品,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风险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国金罚决字〔2024〕5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直销业务虚挂中介套取费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42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15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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