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周阳晖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 涉及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23年1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昆明周阳晖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条规定,对昆明周阳晖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责令在昆明地区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
昆明周阳晖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05-09,法定代表人为周阳晖,注册资本为22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昆明周阳晖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云金罚决字〔2023〕49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昆明周阳晖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责令在昆明地区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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