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商业性住房贷款委托还贷须知

商业性住房贷款委托还贷须知(逐年和逐月还贷)

一、提供资料

1、商业性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2、借款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3、借款人配偶办理公积金委托还贷的,配偶另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二、办理流程

借款人及借款人配偶本人携带上述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包括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分中心)或贷款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具体办理地址如下:

名称 办理地址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运河东路388号

江阴分中心 江阴市朝阳路137号

宜兴分中心 宜兴市永安路15号

锡山分中心 迎宾南路21号

惠山分中心 广瑞路52号

工行吴桥支行 青石路544号

建行崇宁支行 解放南路630号

中行无锡分行营业部 中山路258号

交行无锡分行营业部 人民中路198号

江苏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 工运路8号

农行太湖支行 解放北路55号

农行滨湖支行 梁溪路30号

中信银行无锡分行营业部 中山路187号二楼营运中心

三、注意事项

1、逐年和逐月还贷的申请和撤销都必须由本人办理。

2、借款人及配偶有多笔住房贷款的,只能申请委托偿还一笔贷款。公积金组合住房贷款的视同公积金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两笔贷款。

3、借款人及配偶在委托还贷方式上只能选择逐年还贷或者逐月还贷一种方式,在整个还贷期间,可申请变更一次委托转账还贷方式。

4、逐年和逐月还贷首次资金划转都是在协议生效的次月起,按照《办法》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实施还贷资金的划转。

5、办理逐年还贷的购房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划转资金月(每年5月或11月)之前办理委托还贷申请。

6、商业性住房贷款委托还贷的资金划转方式:

(1)逐年还贷在每年5月或11月份(一年划转一次)由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划转偿还贷款本金,划款金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之和。

(2)逐月还贷资金在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扣除保留余额(签约前最近一个月的公积金月实缴额的12倍)后,根据委托人上月末公积金余额,提取保留余额以上部分、并且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不包含提前还贷部分)的资金,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在3个工作日内划转。

地址:无锡市运河东路388号(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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