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住院医疗保险

大病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理付范围

会员因病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房、康复病房、120病区及类似病房的住院)治疗的一次性医药(不含自购和外购药)、诊疗、手术及住院费。

大病住院医疗保险项目的范围详见《园区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范围》。

● 列支渠道

会员在园区公积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公积金大病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会员短期外出期间发生急症,应到当地乡镇(街道)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 起付标准

会员因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根据医院等级,实行不同的起付标准。

 

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70%,当年第三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

●理付额度及比例

会员每次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中心”核定后,起付标准以下(含本数)的部分由会员个人自理,也可视同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以下等级,按累进级差比例给予理付,其中退休会员按同比例增加5%执行。

会员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会员因病情需要进行市内医院转院的,按高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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