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瞒工伤事实申请医保待遇属于诈骗

贾某与李某于2018年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是电瓶车主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其无能力支付民事赔偿。2020年10月,贾某在A地社保部门申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事故损害。经审核,A地向贾某支付医疗费用14万元。

事后,A地发现贾某曾于2019年在B地被认定为工伤。由于贾某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所以,贾某的损失没有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给付。为此,A地要求贾某退回其支付的医疗费用,同时承担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刑事责任。

贾某想知道:像他这样的情况,能否要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法律分析

贾某的行为确属错误,而且构成了诈骗罪。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里强调的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但是,贾某的工伤治疗费用因其未参加工伤保险,根本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亦即“不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此情况下,贾某的医疗费用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呢?

如此看来,《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存在不周延的地方,对其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凡属“工伤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员工未参保的情形下,其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而这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实际承担了工伤医疗费用,或者通过裁判强制用人单位承担了工伤医疗费用。二是用人单位因破产倒闭无力承担工伤医疗费用。

因此,在用人单位已经承担工伤医疗费用的情形下,参保员工的医疗费损失已经得到填补,其没有理由再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费用。相反,在用人单位没有承担工伤医疗费用的情形下,参保员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而这种情形,均属于“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此外,有些员工虽受工伤,但其支出的医疗费用超出了3个“目录”规定的药品范围,对这部分费用亦不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而不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当然亦不能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本案中,贾某申请工伤认定的目的是获得工伤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其在明知工伤医疗费用不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况下,刻意隐瞒其属于工伤的事实,进而按照一般伤害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其支付医疗费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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