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及支取额度

阳泉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及支取额度

一、阳泉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七)所在单位已破产或失业、下岗而未再就业的;

(八)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九)因遭遇突发事件(如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而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阳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项支取条件的,可以同时支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支取条件的,可以同时支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阳泉住房公积金支取额度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费用。

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额度不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余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职工,每年可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可支取额度=(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

职工因遭遇突发事件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支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八)、(十)、(十一)项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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