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 劳动者维权全流程

发生工伤后,如果单位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那就好办。

有些单位因为没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单位不愿意申请工伤认定。这时劳动者要获得工伤待遇,就得自己维权了。

下面把劳动者工伤维权全流程列示出来:

一、搜集证据,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里一个重要事项就是搜集证据,包括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和证明工伤的证据。

劳动关系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各类社保卡、招工表、劳动局的备案表、工作证、上岗卡、报销凭据、出差介绍信、奖状、出勤表包括打卡记录等。

工伤证明材料:发生工伤后,最好及时报警,打120叫救护车。120医疗急救是有记录的,对事发状况有一定的证据保存作用。另外,应及时联系事发时在场人员,请其出具证词,证明受工伤的事实。工友的书面证明是最好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维权最关键的就是证据搜集。证据材料越齐全越好。

有了证据,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务必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或省级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

以十级伤残为例,工伤待遇包括: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5.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其他各级伤残待遇可参看《工伤保险条例》。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五、申请工伤基金先行偿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申请先行偿付是很困难的,一般要凭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才能申请先行偿付。也就是要到最后环节才能申请先行偿付。

先行支付的范围仅限于规定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五、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不同意赔偿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几类特殊劳动争议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申请法院执行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单位逾期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一定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劳动者凭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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