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生育保险申报及待遇审核

咸宁生育保险申报及待遇审核服务指南

法律依据

《咸宁地直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咸署发[1995]4号)

受理条件

所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

申报材料

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诊断证明书、病历等所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始发票。

办理流程

(1)、女职工生育后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填写《女工生育保险审批表》;

(2)、持上述资料到相关窗口申报;

(3)、窗口工作人员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确定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为其办理相关待遇审核。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部门/机构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咸宁长安大道286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服务大厅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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