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三亚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一年以上;

2、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3、销售楼盘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至合同规定的交房6个月内提出申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能力;

4、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且同意以所购房作为贷款担保或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抵押房屋抵押;

5、若购买的是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愿意为购房职工作出有关保证承诺。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一年以上;

2、购买二手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交易手续费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3、在已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

4、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且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担保或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抵押房屋抵押;

(三)职工购买房改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一年以上;

2、所购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审批手续和相关证明材料;

3、在批准购买6个月内提出申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能力;

4、同意以所购房作为贷款担保或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抵押房屋抵押;

(四)职工回购拆迁安置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一年以上;

2、所购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房屋拆迁(或安置)协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3、拆迁安置房交房6个月内提出申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能力;

4、拆迁增购面积部分必须自行垫付,且同意以所购房作为贷款担保,或以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抵押房屋抵押。

(五)职工建造、翻修、大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正常缴存一年以上;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2年内的土地使用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3、在开工建设进度30%以上提出申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能力;

4、同意以所建住房作为贷款担保;或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抵押房屋抵押;

(六)申请人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因改善住房条件重新购房,且符合上述贷款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应提交的资料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身份证、结婚证及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证明(证明格式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认可盖章);

(四)购建房资料:按购买方式分别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和核对有效的复印件:

1、购买开发公司商品房的,提供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已付购房款收据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购买市场二手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的买卖合同、交易手续费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3、自建住房的,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手续或建造私房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进度情况证明;

(五)抵押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房屋价值评估书或价格承诺确认书;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申请人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

(一)贷款申请

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款咨询,了解贷款资格、可贷额度,领取并填写申请书,提供上述符合贷款条件的材料,提出贷款申请。

(二)申请受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具体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不受理的,予以说明理由,退还申请材料。

(三)贷款审批

1、申请受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身份、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购房交易状况和价格或价值、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意见;准予的,提出具体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的审批意见。

2、贷款审批须查验申请资料及购房交易的真实性。查验时公积金中心与借款申请人履行面谈程序,建立面谈记录;必要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

3、贷款审批一般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7个工作日未办完审批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延期原因由公积金中心告知申请人。

(四)合同签订

审批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及其配偶和产权共有人(抵押人)与保证人、委贷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签订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并由借款人签订借款借据。

(五)贷款发放

借款、抵押合同生效后,公积金中心开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委托银行根据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

(六)贷款归还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见表)。具体还款计算公式为:

2、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归还,每月的20日为借款人偿还和支付贷款本息的应付日。凡是在20日前发放贷款的,从当月20日开始偿还;凡是20日后发放贷款的从次月20日开始偿还。借款人应按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每月19日前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还款本息金额,由委贷银行按月扣还。

3、借款人在贷款发放6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每一年一次。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于每月15日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签订补充借款合同。

(七)贷款结清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应持委贷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单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结清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出具抵押注销证明,签署抵押注销意见,将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证明书退还借款人,由借款人到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八)期处理

1、借款人未按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更好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按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收逾期罚息或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2、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对抵押房屋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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