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解读

合肥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解读

1、新参保单位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单位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2.银行账号证明;3.缴费单位的成立批准文件;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6.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缴费单位携带地税部门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通知书》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填报《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到市征缴中心登记科(兴泰大厦5楼10、11、12号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2、已办理社保登记的单位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已办理社保登记但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持《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加工伤保险,然后单位携带地税部门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通知书》到市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险种增加。

3、工伤住院期间是否有营养费和护理费?

答: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及《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69号)的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应当全额报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已参加工伤保险)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有无时限?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一年时间就是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超过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5、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的申请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1)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需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即: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延长申请时限。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为了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职工的申请时限为1年,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

在很多工伤发生的情况下,由于受伤职工需要在医疗机构进行救助和治疗,很难办理工伤申请等事项。因此,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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