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制度的一种。在我国,该项保险是最早由人事部门推行的,国家没有统一制度,没有统一要求,尽管已实施多年,但全国仍处于试点阶段,最初只在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后扩大范围,覆盖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照企业养老保险模式管理。

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沿革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初步发展阶段(1949—1966)

建国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主要借鉴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模式,在结合解放区供给制的基础上建立退休福利制度,经费全部或部分来源于财政,待遇与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管理与原单位关系保持不变。1950年,政务院颁发《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发布的第一个关于退休养老方面的法规。1958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将企业职工和政府公务人员的退休办法合并,统一了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

破坏挫折阶段(1967-1977)

“文革”开始后,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严重破坏。管理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工会组织被迫停止活动,管理社会保险政策的内务部被撤销,养老保险工作陷于瘫痪。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被取消,社会保险费无人统一征集,只能由单位来负担,社会保险处于历史倒退阶段。

恢复阶段(1978-1992)

1978年起,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恢复时期。国家对国有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水平作了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职工仍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办法。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不用缴纳任何费用,退休后的待遇按照工作年限由人事部门审批核定,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九十年代起,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保险基金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的做法。

改革试点阶段(1993- 今)

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提上日程,国家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各省、市进行改革试点。1994年起,云南、江苏、福建、山东、辽宁、山西等省下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文件,在不同范围和人员中开始试点。到2005年底,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83个地市、1718个县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1772万人,其中,在职工1410万人,离退休人员362万人。

2008年,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2009年1月,国务院要求5个试点省份正式启动此项改革,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制度能够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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