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经纪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十二款的条件。不同于商品期货业务,期货公司因申请参与金融期货业务的业务范围不同将会分成不同类别。
“交易所办法”草案中第六十一条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第六十五条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对其结算,非结算会员的客户由非结算会员对其结算。”第六十六条规定,“结算会员由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
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第六十七条规定,“申请成为结算会员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结算业务资格。”据报导,即将上市股指期货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实行会员分级制度。上述规定表明,期货公司未来参与金融期货业务将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其中,结算会员将分为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将分为交易会员。期货公司因有无结算业务资格而出现分化。可以预见,上述规定的实施将会加速期货公司分化。
“交易所办法”和“期货公司办法”草案的公布,意味着作为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主体-期货公司的申请条件渐趋明确,将会促进期货公司应对股指期货上市的准备工作,也预示着首支金融期货品种-股指期货上市将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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