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基金“团炒”行为
针对基金投资创业板,近日基金业协会发出倡议书,呼吁公募基金积极履责、勇于担当,倍加珍惜投资人对于公募基金行业的信赖,坚定维护投资人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不得单独或者合谋操纵证券市场。笔者认为,这是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积极行动,但有关各方更应从制度环境下反思如何治理基金“团炒”行为。
创业板涨势凶猛,公募基金群体参与是最主要的推动力量之一,其收益也非常可观,公募基金也因此受到投资者的追捧,最近两个月来,每周新增基金开户数始终在百万人左右。基金的“团炒”行为虽然可能涉及操纵,但以现有法律却难以追究责任,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持股达某家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以上甚至接近10%的红线,已经构成明显的持股优势,再加上各家基金公司组团进入,这样高度集中和统一的持股行为为市场操纵提供了可能(并非所有“团炒”都构成市场操纵),但要认定为市场操纵还缺乏有效的追踪认定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团炒”虽然弊端和风险显而易见,但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约束。
从内部管理机制上看,“团炒”行为也缺乏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受到的内部约束,主要来自独立董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基金督察长等。独立董事由大股东主导,多为花瓶,独立性难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约束也远不到位,2013年开始实行的《基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等职权,日常机构对基金管理人有监督权,而且由于这个日常机构由基民“民选”产生,因此,从表面上看,日常机构监督作用是比较大的,但实际中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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