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汇金兴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渤海汇金兴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1月17日证监许可【2021】3655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

4、本基金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之“(三)销售机构”的“2、其他销售机构”。

7、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在本基金直销渠道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其他销售机构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10、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1、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1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届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渤海汇金兴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bhhjamc.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6、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400-651-1717)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购买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9、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一、本次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渤海汇金兴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简称和基金份额代码:渤海汇金兴宸一年定开债券发起,014388)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12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12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12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为投资者提供稳健的回报。

6、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下同),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募集首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可于T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含80亿元人民币),则在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则对募集期内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销售机构

具体各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将另行公告。

9、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本基金自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3)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0、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认购费率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2,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20%,假设这2,00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2,000,000.00/(1+0.20%)=1,996,007.98元

认购费用=2,000,000.00-1,996,007.98=3,992.02元

认购份额=(1,996,007.98+200.00)/1.00=1,996,207.98份

即:投资人投资2,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1,996,207.98份。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已通过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已有的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确认后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三)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其他销售机构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公司直销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天津的直销现场服务接受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认购手续。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9:30至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直销现场服务认购程序:

(1)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

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开立基金账户时请注意:

1)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附有最新年检记录)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需银行盖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单或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该银行账户将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③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如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无原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④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客户印鉴卡》;

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⑥如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需提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或申请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若通过官方渠道(如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获取,无需要求客户加盖公司公章;

⑦填妥并加盖公章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⑧加盖公章的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

⑨如需采用电子交易委托还需签订《电子交易业务申请书》;

⑩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及《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确认书》(开户时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并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可不提供);

11加盖公章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12填妥并签字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仅为中国税收居民或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不提供);

13如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供《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4如符合专业投资者资质需提供《专业投资者确认书》或《专业投资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15境内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需提供:

A.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证明的加盖公章复印件;

B.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合同及章程(需加盖企业公章);

C.加盖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或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或盖章)。

1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产品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投资者如属于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该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产品成立或备案证明文件;信托协议(首页+盖章页)或托管协议(首页+盖章页)或资产管理合同(首页+盖章页)或备忘录等资料;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需银行盖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单或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该银行账户将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③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④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客户印鉴卡》;

⑤如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需提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或申请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若通过官方渠道(如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可核实无需提供);

⑥填妥并加盖公章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产品)》;

⑦加盖公章的受益所有人证明材料;

⑧如需采用电子交易委托还需签订《电子交易业务申请书》;

⑨加盖公章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⑩填妥并签字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仅为中国税收居民或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不提供)《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供《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1如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需提供《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2如符合专业投资者资质需提供《专业投资者确认书》或《专业投资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13填妥并加盖公章的《产品投资者资金来源声明文件》(如可识别投资者为公募产品或投资者已提供份额持有人名册且持有人均为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可不提供);

14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托管人负责开立,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提供填妥的《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须同时加盖(R)QFII客户和托管人双方签章。托管人部分: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经办人签章;(R)QFII客户部分:(R)QFII客户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②托管人提供填妥的账户类《机构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R)QFII机构部提供填妥的交易类《机构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③托管人提供填妥并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及被授权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R)QFII机构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及被授权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④(R)QFII机构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的《电子交易业务申请书》;

⑤(R)QFII机构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

⑥提供托管人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如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还需提供加盖公章或部门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提供(R)QFII 机构加盖公章的有效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⑦提供加盖托管部门章的指定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开户证明的复印件;

⑧托管人提供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件;(R)QFII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件;

⑨托管人提供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件;(R)QFII机构提供加盖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件;

⑩托管人对托管部门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如有);

11托管人提供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正反面复印件(如有);

12证监会或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或部门章);

13(R)QFII 机构委托托管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托管合同的首页及盖章页;

14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R)QFII机构的公章);

15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R)QFII机构的公章);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R)QFII 的投资额度以及开立相关账户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R)QFII 机构的公章);

17加盖公章的《客户反洗钱承诺书》;

18加盖公章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19加盖公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消极非金融机构还须提供《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20提供公司认为与基金账户开户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已在除本公司直销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需在直销机构开立交易账户(所需资料同开户)。

(2)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并确保在当日17:00前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交款方式。

机构及产品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写合格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②出示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临柜客户);

③认购时,如普通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超过有效期,需重新提交填妥并加盖公章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机构)》及《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确认书》

④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①投资者选择申请开户时直接成为专业投资者或从普通投资者转换为专业投资者,需要提供《专业投资者申请表》《投资知识测试》及相关财产、资质证明材料;

②通过直销服务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投资者或已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但已过有效期的投资者需填写《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并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确认书》(如为普通投资者);

③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应与投资者希望购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匹配。

(4)交款

投资者需按照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津西梅江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4429300023271

大额支付账号:102110001261

投资者在转账时须在用途中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交易日提交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到账。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确认为无效认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没有使用转账方式的;

②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③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在有效时间内交付的;

④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⑤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⑥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缴纳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506

法定代表人:刘嫣

设立日期:2016年5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2-2386152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服务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506

直销业务受理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成立日期:2016年5月18日

法定代表人:刘嫣

联系人:谭如雁

电话:022-23861525

传真:022-23861510

官方网站:https://www.bhhjamc.com

客服电话:4006515988,4006511717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506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刘嫣

联系人:王琳

电话:022-23861520

传真:022-23861651

网址:https://www.bhhjamc.com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丽娜 张冠楠

联系人:张冠楠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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