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ST紫鑫     公告编号:2023-074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6月7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会议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孟祥金先生主持,监事韩明,代董事会秘书孟祥金列席了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提名张剑杰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孟祥金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选举孟祥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其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审计委员会:孟祥金、程岩、李拓、帕力旦·尼亚孜,其中程岩为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孟祥金、帕力旦·尼亚孜、李拓,其中帕力旦·尼亚孜为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孟祥金、李拓、程岩,其中李拓为召集人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孟祥金、孙莉莉、徐文庆、孙作芸、帕力旦·尼亚孜,其中孟祥金为召集人。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定于2023年6月29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长春市南关区东头道街13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备查文件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8日

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剑杰简历

张剑杰先生,中国国籍,汉族,1951年出生,1979年-1982就读于浙江省嘉兴师范专科学校。1983年-1991年浙江省德清武疗养院汽车大修厂任财务科长。1992年-1998年浙江佐力药业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1999年-2013年浙江佐力药业有限公司任商务总监。张剑杰先生与本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 002118   证券简称: *ST紫鑫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张剑杰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

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

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八、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本提名人已经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

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一、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五、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 期:2023-06-07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通过充分的尽职调查,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提名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提名张剑杰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我们同意将张剑杰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程  岩

2023年6月 7日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通过充分的尽职调查,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提名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提名张剑杰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我们同意将张剑杰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李 拓

2023年6月7日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通过充分的尽职调查,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提名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提名张剑杰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

我们同意将张剑杰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帕力旦·尼亚孜

2023年6月7日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ST紫鑫     公告编号:2023-073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

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2.1 条的规定,截至 2023 年 6月7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49元/股,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四个交易日低于 1 元,即使后续六个交易日连续涨停,也将因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 元而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

后续触及交易类退市,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规定期限内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

上市决定,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2.3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2.1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中的第(四)项规定:“在

本所仅发行 A 股股票或者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

截至 2023 年 6 月7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49元/股,已连续十四个交易日低于 1 元,即使后续六个交易日连续涨停,也将因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 元而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后续触及交易类退市,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规定期限内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二、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1、 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2、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

3、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4、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

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面值退市的第五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相关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 2022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相关规定被实施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于2023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02023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并于2023年4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于2023年5月17日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3、公司的控股股东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202023003 号)。 因涉嫌限制期交易紫鑫药业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立案 。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宜相关进度,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ST紫鑫  公告编号:2023-076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介绍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证券简称:*ST紫鑫,证券代码:002118)于 2023 年6月5日、6日、7日三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偏离13.53%,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四次出现同向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针对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2023年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3-030)、《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3-029);于2023年5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0.96元/股,首次低于1 元/股,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于2023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于2023年6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于2023年6月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于2023年6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

3、公司已披露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未发现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存在造成股票严重异常波动的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有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6、股票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目前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公司股票三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偏离13.53%,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四次出现同向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在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相关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 2022 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相关规定被实施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于2023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02023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并于2023年4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于2023年5月17日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5、公司的控股股东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202023003 号)。 因涉嫌限制期交易紫鑫药业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立案 。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宜相关进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ST紫鑫    公告编号:2023-075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23年6月29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29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3)除股东外的其他参会人员原则上现场参会,确有困难的,可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视为出席。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26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 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头道街137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事项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三)表决事项说明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23年6月27日、28日9:00-11:30,13:30-17:00

2、登记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头道街137号公司证券部。

3、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到会议现场登记,也可以书面、邮件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股东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要求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标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 2023 年6月28日 17:00,且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孟祥金

联系电话:0431-81916633

联系传真:0431-88698366

联系邮箱:zixin@zxpc.cc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头道街137号

邮政编码:131300

5、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系统异常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项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6月8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118”。投票简称为“紫鑫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所有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6月29日的交易日,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致: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_______________ 持股数:______________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张剑杰,作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八、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二十九、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四、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张剑杰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

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张剑杰(签署)

日期:2023-06-07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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