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41号)核准,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后,实际收到认购资金人民币791,000,000.00元。上述资金已于2022年7月7日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入公司账户,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永证验字[2022]第21002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近日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签订,内容无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明杰、易博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镇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丁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明杰、易博杰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乙、丙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9日

●报备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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