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息等合计人民币57,153,966.7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7日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农商银行”)就与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赵笠钧共计四被告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个人保证合同》相关合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已获得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立案日期:2022年2月25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天津市
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赵笠钧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2)津0319民初4133号
开庭时间:2022年4月13日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事实
2020年6月17日,滨海农商银行(借款人)与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第二、第三被告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与第四被告签订《个人保证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滨海农商银行于2020年6月19日向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第二至第四被告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债务本金余额5,000万元已经逾期,具体债务逾期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3)。
(二)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50,000,000.00元及截至2022年1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143,966.70元;
2、判令第一被告以借款本金50,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10.504%的标准偿还原告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合同约定标准计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10.504%的标准偿还原告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复利;
3、判令第一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10,000.00元
4、判令第二至第四被告对上述三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
以上数额暂合计为:57,153,966.70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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