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售水电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金投原油网(http://energy.cngold.org/)讯,转售水电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分析:
X公司是一家大厦管理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公司管理的大厦内,实行水电统一管理。X公司收到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开具的总使用量的公用事业发票后,先将款项全部付清,计入其主营业务成本。然后按各租户各自使用量分别向其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并收取其应承担的公用事业费,收取款项后X公司直接将该款项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未就该笔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该公司XX13年、XX14年根据使用量开具给租户的水费、电费发票分别为100张及94张,发票金额合计176万余元。
X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公司收取的水电费最后都交给了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实质上公司履行的是中间代收费服务,并不产生经营活动,应该不涉及税费,所以将先垫付的款项记入成本,收回款项后再冲减成本。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关于对企事业单位转售水、电的有关税政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0]19号)规定:“现在,不少企事业单位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供其生产经营。由于承租方一般都直接使用出租方供应的水、电、煤气等,无法取得供水、供电等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此承租方对承担的这部分增值税额无法进行抵扣。为此,对房屋出租单位向承租方收取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作如下规定:1.对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煤气等,并按实际用量结算价款的,应作为转售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2.出租方与承租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按承租方水、电、煤气的实际使用量结算的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应如实申报销项税金,承租方可据此计算进项税额。3.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承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承租方水、电、煤气的实际作用量结算价款,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如出租方不按实际使用量而按定额与承租方结算水、电、煤气等价款的,一律按“服务业一租赁业”征收5%营业税,并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承租方不得据此计算进项税额。”
建议: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煤气等,并按实际用量结算价款的,应作为转售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出租方不按实际使用量而按定额与承租方结算水、电、煤气等价款的,一律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5%营业税,并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承租方不得据此计算进项税额。X公司需补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5.7万余元,并加收滞纳金1.3万余元。
出租房屋水电费收缴的税收问题在实务中很常见,很多财务人员并不清楚该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甚至有很多财务人员认为并不需要交税。这一问题值得财务人员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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