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银行单位活期存款业务介绍
焦作银行单位活期存款业务介绍:
单位活期存款是指客户在焦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将暂时闲置的资金留存于账户中,且不约定存款期限,可以随时存取,按季计算利息的存款。对公活期存款按账户性质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类:
(1)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转账结算和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资料:
a.营业执照正本(企业)或批文/登记证书正本(非企业)及复印件;
b.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c.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正本及复印件;
d.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办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书;
e.单位财务专用章、有权人名章及公章;
f.如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客户,需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g.焦作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资料:
a.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资料;
b.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c.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开立的出具借款合同;
d.异地借款需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e.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出具有关证明。
(3)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资料:
a.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资料;
b.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c.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
d.其他人民银行未规定而按有关规定需要开立的,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e.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需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户);
f.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需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4)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资料:
a.临时机构: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b.注册验资资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c.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d.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营业执照正本、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e.焦作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产品特点
(1)实行账户管理,存取灵活方便。
(2)金额没有限制,客户自主决定。
(3)获得利息收入,不需缴纳税金。
产品对象
适用于在焦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且有资金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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