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银行手机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南昌银行手机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南昌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南昌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指乙方通过互联网、通讯及其他公共网络为甲方提供的查询、转账、支付理财、消费等金融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短信服务等。

身份认证要素:指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网银用户名、证件号码等)、数字证书、e路宝、手机银行贴膜卡、签约手机号码、签约账户、关联账户等。
密码:是指客户自行设定的,用于判别客户身份的密码或字符信息,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账户密码等。

业务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缴费、购买理财产品等指示。

错误:指乙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情况。

第二条 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银行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网上银行,成为网上银行的非证书版客户。非证书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定活互转等。

甲方到银行柜台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办理证书申请手续,证书类型有e路宝等,成为网上银行的证书版客户。证书版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缴费、理财、贷款、网上支付等网上银行所有功能,具体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准。

(二)手机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到银行柜台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签约开通手机银行。手机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缴费、信用卡还款、货单催收等服务,具体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准。

(三)短信管家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可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开通短信管家服务。短信管家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消费支付、账户变动提醒、服务信息提醒等,具体以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准。

(四)支付宝卡通、财付通快捷支付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支付宝网站将其支付宝账户与乙方银行卡签约绑定后,凭本人支付宝账户等信息登录支持支付宝账户使用的购物网站,直接通过签约银行卡账户完成在线支付的业务。

甲方通过银行柜台、财付通网站将其财付通账户与乙方银行卡签约绑定后,凭本人财付通账户等信息登录支持财付通账户使用的购物网站,直接通过签约银行卡账户完成在线支付的业务。

(五)客户享受上述电子银行服务还须具备相关电子设备、能接入相应电子银行系统的网络等前提条件。

第三条 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甲方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电子银行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甲方对已注册办理的乙方电子银行服务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6266”或“400-78-96266”进行咨询或投诉。

二、主要义务

(一)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www.nccbank.com.cn),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否则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银行业务时,还应同时遵守通过银行柜台办理该业务所需遵循的乙方相应规定,但乙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甲方到乙方任意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不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的正常进行。短信管家服务中所有短信内容不得含有客户号、密码等关键信息。

(五)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有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是乙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七)甲方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号码销号与其在手机银行系统、短信管家服务系统的注销不能相互替代。甲方如需办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的注销,应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予以办理。

(八)甲方应对其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九)甲方发出的指令经乙方执行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甲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甲方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5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对甲方发出的错误通知,乙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的原因,乙方将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

(十)甲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对于自设密码,甲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对于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受技术条件限制只能设置数字密码的,甲方应于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后及时将其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密码。

(十一)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 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为不断改进电子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二)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应当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或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

(三)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四)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南昌银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服务渠道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五)对于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错误的发生,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乙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5.甲方未能正确依据电子银行服务的说明操作;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二、主要义务

(一)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二)对于乙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甲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三)乙方应对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除外。

(四)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所申请的相应电子银行服务(部分服务须经甲方另行开通方能享受的,待甲方开通后乙方予以提供),并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二)甲方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甲方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

(三)甲方电子银行服务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时,本协议即为终止。

(四)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包括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五)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六)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二)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银行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如非特别指明,本协议条款均适用于网上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短信管家服务客户、财付通快捷支付客户、支付宝卡通客户、网银托管客户等。

(四) 手机银行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短信服务费由运营商收取。

(五)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协议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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