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银行函证业务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7月1日起)

2024年6月2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银行函证业务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7月1日起)》,公告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函证业务的相关规定,现对中国银行函证业务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纸质函证

(一)受理方式

自2024年7月1日起,中国银行对审计询证函实施全国集中处理模式,对验资询证函实施开户机构受理模式。为保障业务正常开展,中国银行安排了1个月(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一级分行集中受理机构仍继续受理收到的函证。自2024年8月1日起,原公示的(各一级分行)集中受理机构收到的函证将作退原函处理(原路退回)。

1.审计询证函

业务受理范围:中国银行仅接受符合《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中规定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格式一、格式二)。中国银行仅受理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发函单位直接邮寄至全国集中受理机构的询证函,不再受理跟函方式的询证函。

集中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全国集中 邮寄函证地址 收件人 联系方式 工作日联系时间
受理机构
中国银行集约运营中心(广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59号中银大厦12楼集约运营中心(广东) 函证业务受理岗 020-81889301 9:00至17:00
020-81889302
中国银行集约运营中心(湖北)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77号中银广电大厦22楼集约运营中心(湖北) 函证业务受理岗 027-85801001 9:00至17:00
027-85801008

发函单位可结合实际业务需求,自主选择上述任一受理机构向中国银行发送询证函。涉及使领馆、国际组织等特殊客群在总行营业部开立账户的,发函前请洽开户机构处理。

2.验资询证函

业务受理范围:中国银行仅接受符合《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中规定的《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格式三)。发函单位可选择邮寄或现场跟函方式。现场跟函须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及发函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并与询证函中填列的“联系人”保持一致。

受理机构联系方式:中国银行各网点的联系方式详见中国银行门户网站(www.boc.cn,“首页”-“机构网点”)。

(二)受理要求

发函单位应按照《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要求填写标准格式的《银行询证函》或《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对于不满足指引及中国银行公示要求,或其他中国银行无法受理的询证函,中国银行将寄送《退函通知书》(不退还原函)至来函中注明的“回函地址”,并采用邮寄到付的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1.要素填写。《银行询证函》中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扣款账户、发函编号、签发日期、“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拟查询的期间(如询证)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银行询证函》中应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扣款账户、发函编号、签发日期、缴款人、缴入日期、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币种、金额等相关栏位信息应填写完整,不得空白。

2.用印规范。《银行询证函》或《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函证单位预留印鉴;多页材料应加盖被函证单位骑缝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针对印鉴不符、缺失等不符合规定或无法正常回函的情况,中国银行有权不予受理。

3.函证事项。《银行询证函》中应明确1-14项及附表信息是否询证,如不询证某一项,则对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

如询证第13项“本公司购买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中国银行将在该项中回复被审计单位在中国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涉及中国银行集团子公司理财的,将在第14项“代销子公司理财”中予以回函。

如询证第14项“其他”,中国银行将回复被审计单位在中国银行发生的“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提供资金的贷款”、“代销子公司理财”、“法人透支”以及“除外汇买卖外的其他衍生品交易和贵金属交易”业务情况。如需函证其他事项,请在该项列明具体的函证内容,中国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复或通知。

4.境外来函。境外事务所向中国银行发送的询证函,原则上应参照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且外文询证函需配备中文翻译件。如无中文翻译件,中国银行有权不予受理。

5.数据存疑函。发函单位对中国银行回函内容的完整性或对函证结果有疑虑的,可向中国银行进行二次发函,在“14-其他”中备注存疑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同时退回原回函。

二、数字函证

(一)受理方式

1.受理范围。中国银行可受理发函单位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中国银行发起的格式二的数字函证申请。具体业务规则详见《中国银行数字函证业务规则》。

2.受理机构。中国银行可受理数字函证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

3.收费优惠。针对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内缴费的数字函证,中国银行将实施5折优惠。建议已接入“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的发函单位,优先选择通过数字函证的方式办理审计询证函业务。

(二)受理要求

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中国银行发起中银数字函证申请,具体受理要求如下:

1.数字函证申请中列示的“授权企业网银账户”对应的客户需在中国银行开通新版企业网银并签约“数字函证”功能。

2.数字函证申请中列示的“授权企业网银账户”需在函证基准日前开立。

3.数字函证单笔仅支持询证一个函证基准日的业务信息,若要询证多个函证基准日,应分别发起申请。函证项列表里面的各函证项截止日期栏位必须保证一致,且截止日期不能大于当前日期。

4.向中国银行发起中银数字函证申请后,请及时通知被函证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银行企业网银完成业务确认及函证手续费缴纳。被函证单位在数字函证发出10个工作日内未授权的,数字函证将超期作废。

三、回函说明

中国银行受理的银行询证函原则上均采用系统自动生成的自有格式进行回函,同时纸质来函原件存档不再寄回。针对回函具体说明如下:

1.回函范围。中国银行受理《银行询证函》的回函范围为纸质函证中指定的扣款账户或数字函证中指定的“授权企业网银账户”所属客户(即被审计单位)在中国银行境内机构办理的相关业务,中国银行回函备注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2.回函用章。纸质函证回函打印为集中受理机构或开户机构的电子化印章。数字函证回函打印为中国银行数字函证业务专用章的电子化印章。电子化印章与实物印章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化印章内嵌16位业务验证码。使用该业务码,可通过中国银行官方网站首页“便捷服务”栏位(第二屏)的“业务验证”功能,对凭证上的业务信息进行验证。

四、业务收费

函证业务收费标准按照《中国银行服务价目表》第四章“公司及金融机构客户服务收费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银行采用先收费后回函的方式,将从《银行询证函》或《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可从本公司××账户支取办理本询证函回函服务的费用”所填账户扣收回函费用。如采用现金缴费方式,请在上述栏位填写扣款账户后标注“现金缴费”。

如无法从扣款账户进行回函费用扣收,发函单位收到中国银行通知后,须及时提示客户到该账户开户机构进行回函费用缴纳。通知三日后仍未配合完成缴费的,中国银行有权拒绝回函。

五、业务咨询

(一)进度查询

为便于线上渠道查询进度,中国银行在微信公众号“中国银行企业微银行”上线了“函证查询服务”功能。该功能支持中国银行客户或发函单位通过“来函快递单号”和“授权扣费账号”或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函证编号自助查询审计询证函业务办理进度。

查询路径如下:搜索公众号“中国银行企业微银行”-右下角“微生活”-选择“功能大厅”-第二屏“功能大厅-微服务-函证查询服务”,下设“纸质函证进度查询”、“数字函证进度查询”。

(二)业务沟通

函证业务咨询、投诉请联系95566;如对回函不及时、回函真实性有疑虑的,可向函证集中受理机构反映。如对业务收费或函证结果有疑虑的,可向被函证单位开户机构反映核实。

2024年7月1日,中国银行函证业务全国集中处理后,除特殊情况外,各发函单位将收到中国银行集中受理机构邮寄的回函。如若收到开户机构邮寄的回函,请发函单位核验回函印章上的业务验证码并洽开户机构确认回函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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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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