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资金被挪用 广东南粤银行深圳分行被罚40万元
9月30日消息,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广东南粤银行深圳分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个人消费信用贷款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不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机构予以罚款40万元。
据悉, 广东南粤银行深圳分行于2010年3月成立,地处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海德三道中央商务广场,是广东南粤银行在珠三角地区开设的第二家异地分行。目前有员工250余人,设有深圳分行营业部(南山)、龙岗支行、深圳福田支行、深圳宝安支行、深圳罗湖支行、深圳龙华支行、景田支行、益田社区支行、沙河支行、沙井支行十家营业网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3、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5、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6、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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