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副行长、行长均被判刑 涉及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05年至2014年间,张某在担任支行副行长并主管信贷业务期间,在征得支行行长田某某同意后,通过与多名信贷科科长或信贷员沟通协调,违法发放贷款共704.3万元。最终,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张某、田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其余多名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

银行副行长、行长均被判刑 涉及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根据张某供述,其于2005年至2014年间,在本溪市商业银行溪湖支行任副行长,分管信贷、纪检、保卫工作。田某某(该行行长)有贷款发放的决定权,贷款发放需要田某某的签字。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05年至2014年间,张某在征得田某某同意后,通过与原审被告人汤某、花某、李某、杨某、姜某、金某某、王某(均为该行信贷科科长或信贷员)等人沟通协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张某本人及张某借用他人名义的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发放,违法发放贷款共计704.3万元。

相关人员也明知这些贷款违规。据张某供述,审贷会上,其已经将用亲属、朋友名义办理贷款、抵押物没有产权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事情告知田某某、李某、王某、金某某、杨某、姜某等人。

文书显示,这些款项均用于张某妻子丁某为法人的私人企业本溪市隆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截至立案前尚有654.3万元的贷款本金未归还。其中,汤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405.6万元;花某、姜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200万元;李某、王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504.3万元,截止立案前尚有454.3万元未归还;杨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178万元;金某某参与违法发放贷款170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田某某、汤某、花某、李某、杨某、姜某、金某某、王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其中,张某、田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7名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田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汤某、花某、李某、杨某、姜某、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罚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编辑:郑雅烁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王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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