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式发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2016修订版)相关规则制度的公告

摘要 各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渤海商品交易所的现货贸易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降低现货贸易成本,交易所在广泛征集市场意见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现正式发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

各交易商、授权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贸易功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降低现货贸易成本,交易所在广泛征集市场意见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现正式发布《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9月修订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市场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9月修订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办法(暂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交收仓库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9月修订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存货凭证管理办法(暂行)》及《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各商品相关交易规则(修订版)》等相关规则制度(以下称“渤商所相关规则制度”),具体参见附件。
上述渤商所相关规则制度将于2016年9月18日起正式实施。同时,自2016年9月18日渤商所相关规则制度正式实施之日起,产品滞纳金(即延期交收补偿费)费率统一调整为0%。
特此公告。
备注:
(1)自2016年9月18日起,买卖双方交易商根据渤商所相关规则制度进行贸易,即遵循“全款实货”原则,买方备足全款,卖方需备实货(已注册存货凭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订立合同,合同达成后即进入交收履约环节。
(2)各挂牌商品的历史订货,需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9月修订版)》的要求,通过实货交收或协议交收完成订货合同的履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9月修订版)》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市场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9月修订版)》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交收仓库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9月修订版)》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存货凭证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各商品相关交易规则(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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