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房山区级储备小麦竞价销售交易会交易

摘要 (细则)房山区级储备小麦竞价销售交易会交易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房山区级储备小麦竞价销售交易会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局委...

(细则)房山区级储备小麦竞价销售交易会交易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房山区级储备小麦竞价销售交易会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局委托承担竞价销售小麦的具体实施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为保证竞价交易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本次竞价交易会采取公开网上竞价交易方式。卖方为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委员会,买方为本次销售货物承储库以外的加入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购销及经营企业资源库的会员。北京市房山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受卖方委托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粮食出库、结算和商务处理等事宜。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条本次竞价交易会交易的品种、数量:

竞价销售2015年河北产小麦8000吨。

以上品种、数量以当天交易样品清单为准。

第四条报名参加交易须知:

已领取北京市储备粮网上竞价交易密钥的企业可直接登陆交易中心网站报名,无需再到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未办理北京市储备粮网上竞价交易密钥的企业报名参会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网上报名和网上交易承诺书》。

5.《交易授权委托书》。

参加交易会当天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相关样本可在交易中心(http://www.bjlsjyzx.com)网站上查阅和下载。

第五条报名参会单位须预缴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2020年有违约记录的企业,双倍收取保证金。

保证金在交易会前一天16:00前,必须到达交易中心账户。参会单位的保证金,必须由本单位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账户名称: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安门支行营业室;开户银行账号:0200001909200023318;开户银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3号。

参加竞价交易会的企业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经交易中心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退回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交易中心验证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将交易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代表。以上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为参会企业的交易资格凭证。

单位代码、电子密钥和密码等属参会企业的商业机密,需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漏,应在最短时间内书面报告“交易中心”,由于丢失或泄露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和网络中断等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委员会负责提供竞价交易清单。交易底价在交易会前以现场公告方式发布。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八条交易时间:2020年3月31日15:00 。

第九条交易地点: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bjlsjyzx.com)。

第十条交易时间如有临时变更,交易中心提前公告。

第十一条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中止、推迟或改期交易,已经应价的交易标的,依据交易系统判定的结果,视为成交或未成交,已经成交标的结果有效。参会企业因其自身网络或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参会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二条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交易客户要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http://www.bjlsjyzx.com)

第十七条交易活动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交易客户按交易顺序逐节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禁止恶意串通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竞价销售交易

第十七条竞价销售采取先付款后提货的方式,所报价格为出卖人出库单位库内汽车车板价价格(不含包装)。报价单位是元/吨。

第十八条竞价销售交易原则: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交易原则。竞价同一标的,价高者优先;同一标的、同等价格,应价在前者优先。

第十九条现场计算机竞价交易按本次交易会竞价销售交易清单的委托标的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二十条开市后,买方使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底价)开始报价,并以人民币每吨10元的价位递增报价。

第二十一条竞价销售竞价数量为该标的的全部数量,标的不拆分。买方可对全部委托标的竞价,但最终成交总量不能超过报名时认定的意向数量。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履约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二条买方如接受计算机竞价系统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销。

第二十三条买方在新的价位应价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在起点价位(底价)上无买方应价时,撤消该笔交易。

第二十五条当一个委托标的在某一价位只有一个买方应价,并且在计算机竞价交易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再无新的买方应价时,即按该价位成交。

第二十六条交易成交后,计算机自动打印出《竞价交易粮食购销合同》。成交企业与北京市房山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生效。

第六章 竞价销售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竞价销售买方必须于交易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账户。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确认全额货款到位后,及时开具《出库通知单》,通知卖方承储单位发货。

第二十九条竞价销售实行取货制。买方凭《出库通知单》到指定地点取货。交货时间:自出库通知单签发之日起30天内提清货物。

第三十条竞价销售粮食质量以样品为准,买方如对质量有异议,应在缴足货款后(出库前)的三日之内书面申请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所发生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出库单位计量衡器为准。出库时如果发生数量差数,由卖方承储单位按照该样品成交价向成交企业退还货款或以与样品质量相同的商品粮补齐给成交企业。

第三十一条竞价销售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向买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从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退还给买方。

第三十二条合同约定的提货期满后,如因买方原因粮食不能全部运出,自合同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卖方承储单位按北京市储备粮储存标准收取费用。超过销售合同规定的出库期限,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单位签订委托代储协议并由双方另行协商储存费用标准。

第三十三条具体发运方式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单位协商,运费由买方承担。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及包装物价格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单位协商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每吨粮食所用编织袋、标旧麻袋和新麻袋的价格不得超过20元、30元和45元。

第三十四条出库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具体费用包括:散粮灌包费5元/吨;散粮标包费10元/吨;铁路运输装车费3元/吨。

第三十五条买方提货完毕后,双方验收无误且卖方承储单位开具销售发票无任何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卖方承储单位以快递方式及时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收到《验收确认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承储单位办理拨付货款和向买方退回保证金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3日内必须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如买方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5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交易中心与卖方结清货款。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商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交易达成后,成交企业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后,按未签订合同数量扣除交易保证金直至预缴的投标保证金扣完为止。扣除标准为100元/吨。

第三十八条成交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实际未完成量由交易中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扣除标准为100元/吨。成交企业的违约行为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的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提交北京市房山区商务局协调解决。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不愿意调解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四十条其它未尽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3月31日在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的竞价交易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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