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能集团准大发电厂自主二次专场(烘干煤泥)交易公告(2018年12月)
摘要 内蒙古能源发电准大发电有限公司计划对12月份电煤采购进行二次自主招标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8年11月23日上午 11:00-11:30...
一、交易时间
2018年11月23日上午 11:00-11:30。
二、交易资格
(一)采购1-3900(烘干煤泥)为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煤矿及经销企业),不同煤炭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煤种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采购1-3900(烘干煤泥)20万元。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然后煤炭生产企业优先、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权平均价执行。
四、煤炭质量标准(表一)
品种 系列 | 煤种 | 基准发热量 (Qnet,ar) (Kcal/kg) | 全水(Mt)(%) | 灰分(Aad)(%) | 全硫(St, d)(%) | 粒度(mm) | 灰熔点(ST)(℃) | 挥发分 (Vdaf) (%) |
1 | 采购1号(烘干煤泥) | 3900 | ≤22 | ≤38 | ≤1.2 | 0-100 | ≥1350 |
>25 |
五、2018年12月份准大发电有限公司采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拦标价:
2018年12月份拦标价及采购量(表二)
标段 | 交货地点 | 煤种 | 拦标价 (元/吨) | 最小提报量(万吨) | 最大提报量(万吨) | 采购量 (万吨) | 运输方式 |
1 | 准大发电有限公司煤场 | 采购1-3900(烘干煤泥) | 176 | ≥2 | ≤2 | 2 |
汽运 |
备注:1、结算依据以购方煤质化验结果及过磅质价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为准。
2、汽车运输交货方式为到厂交货,拦标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
※3、拉运车辆要求全部为自卸车,否则卸煤费自理。如不按要求执行,运煤车辆为非自卸车,需签订相关的卸车安全协议,在煤场接卸的过程中发生人身车辆安全事故,我公司概不负责。
※4、拉运车辆到厂需车车核对出矿磅单,否则拒收。
六、要求
(一) 每日供煤量按购方实际需求为准,或日供煤量不低于交易数量日平均量。
(二)以各煤种基准发热量为标准,具体奖罚如下:
1、采购1-3900大卡/千克(烘干煤泥)煤种:购方验收以全月入厂煤化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作为计价依据。
(1)热值考核条款:
a、如Qnet,ar ≥3900千卡/千克,每高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奖励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元/吨(*.***元/吨);
b、如3700千卡/千克≤Qnet,ar<3900千卡/千克,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扣罚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元/吨(*.***元/吨);
c、如3600千卡/千克≤Qnet,ar<3700千卡/千克,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扣罚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元/吨的2倍(*.***元/吨);
d、如化验单批次Qnet,ar<3600千卡/千克, 拒绝入厂, 停煤整顿,已卸入煤场、因化验结果滞后的不予结算。
(2) 硫分考核条款:
a、如1.2%<(St,d)≤1.3%,每超0.01%扣0.2元/吨;
b、如1.3%<(St,d)≤1.4%,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01%扣0.4元/吨;
c、如化验单批次(St,d)>1.4%, 拒绝入厂,停煤整顿,已卸入煤场、因化验结果滞后的, 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01%扣0.6元/吨;
(3)水分、灰分考核条款:
上述质量指标中,如全水分(Mt)+灰分(Aad)>60%,按加权百分比扣吨,扣吨方法: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实际化验值)/(1-合同要求值)),其中将每月按加权百分比扣吨部分,结算时从每月实际进煤量中减去。
(三)执行单批次处罚的,各项指标不参与月度加权平均。
(四)电煤数量以购方到厂过衡数量为准,实际交货量原则上不超成交量。
七、货款支付
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购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承兑汇票。
八、违约处理
(一)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1、合同兑现率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2、合同兑现率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3、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5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并暂停该供应商3个月的交易与供煤。
4、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20%时,需提前与购方沟通,在购方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供煤量。
5、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6、合同履约期内,若供煤单位连续三日无法按照日计划量的80%进行供煤,准大发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处理。
7、如因销方煤质问题造成停煤整顿,影响兑现率未完成的责任,由销方承担。
(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1. 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可在银商通或E商贸通申请出金,交易中心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2. 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当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成交量的50%,按(成交量×8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3.交易商完成月度成交量的80%(含),可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及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4.如因专场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交易商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若选择顺延供应的交易商参与下月交易并成交,顺延量执行价格执行下月成交价;若交易商未参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则价格执行实际供煤下月的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三)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放弃成交,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按报价队列依次增补,增补单位执行价若与放弃合同单位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放弃方按增补数量弥补增补一方。
(四)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交易商违法,以法律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九、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合同履约执行期
2018年12月电煤采购合同执行期:
从2018年11月24日0:00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24:00止。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