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西北公司贸易煤科林热电专场交易(2018年3月份)

摘要 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为呼办对3月份呼和浩特科林热电厂贸易煤进行专场电子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8年3月8日10:00-10:30。 二、交易资格 ...

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为呼办对3月份呼和浩特科林热电厂贸易煤进行专场电子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18年3月8日10:00-10:30。

二、交易资格

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三、2018年3月8日到3月31日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各标段交易煤种、交易量及拦标价。

2018年3月份拦标价及计划量

标段

交货地点

煤种

交易量

拦标价

下限价

有效提报

(万吨)

(元/吨)

(元/吨)

量(万吨)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厂

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

电煤4300

3

295

236

1≤提报量≤3

备注:1、报价:最小变价为0.1元/吨。

2、数量:最小变量为0.1万吨。

3、此拦标价为汽运一票含税到厂价,中标后中标单位需指定合格的运输单位、合理的运输价格以及发运地点,西北公司分别与中标单位和运输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和运输合同,税差由供煤单位承担,实际采购合同价格由中标价减去运费和补税差后得出。

四、合同履约执行期

从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

五、交易规则

交易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时间早排序”的原则,实行合理低价成交;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的,实际报价为成交价;交易商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

六、煤炭质量标准

品种

系列

煤种

基准

发热量

(Kcal/kg)

全水

(%)

灰分

(%)

全硫

(%)

粒度(mm)

灰熔点ST℃

贸易煤

原煤4300

4300

<22

<28

<0.9

<100

≥1500

七、供应能力及煤质要求

(一)交易商应在本标段合同履约期开始后,按不少于月中标量日平均数量组织煤源上站。同时,交易商应具备5000吨/日以上24小时不间断的持续供煤能力。

(二)质价考核办法

1、质价考核办法: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热值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Qnet,ar 等于4300 大卡�M千克(17.98MJ/kg)执行合同价。Qnet,ar 高于4300 大卡�M千克(17.98MJ/kg),自4300 大卡�M千克(17.98MJ/kg)起,每升高1 大卡/千克奖励0.069元/吨,4100 大卡�M千克(17.14MJ/kg)≤Qnet,ar<4300 大卡�M千克(17.98MJ/kg),自4300 大卡�M千克(17.98MJ/kg)起,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0.069元/吨;Qnet,ar值低于4100 大卡�M千克(17.14MJ/kg),在执行上述考核区间扣款的基础后,自4100 大卡�M千克(17.14MJ/kg)起,每降低1 大卡�M千克扣0.138元/吨。Qnet,ar等于4000大卡/千克(16.72MJ/kg),执行一票到厂价120元/吨(含税),Qnet,ar小于4000大卡/千克(16.72MJ/kg),在一票到厂价120元/吨(含税)基础上按照每降低1 大卡�M千克扣0.138元/吨进行考核。

2、硫份考核: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硫分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St,d)≤0.9%不考核,0.9%<(St,d)≤1.1%,自0.9%起,每超0.01%扣0.06元/吨; 1.1%<(St,d)≤1.3%,自1.1%起,在上述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01%扣0.12元/吨; (St,d)>1.3%拒收,如因化验滞后出现(St,d)>1.3%,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自1.3%起,每超0.01%扣0.24元/吨。

(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1、合同签订时,供方应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开户行、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果因供方提供信息有误而出现煤款支付纠纷,供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视供方违约,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供方原因未达到合同量的80%,则视为供方违约,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3、供方在合同期内,连续三天加权平均热值低于合同保底热值的,需方可要求供方停供、整顿,若整改后仍未满足合同热值要求的,需方可视供方违约直至终止合同。

4、合同兑现率达到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达到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并暂停该供应商3个月的供煤计划 。

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20%,超过120%将被视为无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

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四)本合同只对供需双方具有法律约束,不针对任何第三方。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除双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各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

(五)西北公司最终以各终端用户确定的结算数量、质量作为数、质量结算依据。具体煤质奖罚标准以采购合同中条款为准。

八、货款支付

1.西北公司以终端用户最终结算数量、质量结果与交易商进行货款结算,结算周期、付款方式与终端用户结算周期、付款方式同步。

2.如履约期内市场发生变化,终端用户到厂采购价格出现涨价或降价的情况,西北公司根据价格变化情况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根据涨价或降价的幅度,等额调整交易商的采购价格。

九、违约处理

(一)因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未完成当月计划80%,按照自愿原则,供煤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方法对欠量进行处理:

1.供煤单位放弃欠量供应。

2.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月,按次月成交加权平均价结算。

(二)中标后,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中标量的80%(含),按(中标量×80%-完成量)×成交价×5%扣除履约保证金;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中标量的20%(含),扣除50%履约保证金;完成月度成交量的80%以上(不含)且不再进行后续专场交易,在月度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交易中心及西北公司审核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暂停其交易资格

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不含)以下,永久取消交易资格;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50%(不含),暂停交易资格二个月;当月完成成交量的50%-80%(不含),暂停交易资格一个月。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管理办法》和《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实施细则》。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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