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孙凤霞、何煜民通报批评等处分的通知

摘要 发布日期:2017-04-25上期办发〔2017〕54号各会员单位:兹有某期货公司客户孙凤霞(客户号:02196329)账户与某期货公司客户何煜民(客户号:00646096)账户,于2017年1月24...

发布日期:2017-04-25

上期办发〔2017〕54号

各会员单位:
兹有某期货公司客户孙凤霞(客户号:02196329)账户与某期货公司客户何煜民(客户号:00646096)账户,于2017年1月24日交易日在HC1711、HC1712合约上共进行对敲交易5笔80手,导致孙凤霞账户向何煜民账户转移资金31050元。
孙凤霞、何煜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1、给予孙凤霞、何煜民通报批评的处分。
2、暂停孙凤霞、何煜民账户开仓交易3个月。
特此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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